陈长新因保管不善,将坐落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清兰白米路11号之一的江集用(2007)字第300494号_集体土地使用证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 现声明该集体土地使用证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陈长新
(代理人:伍健德)
2026年1月13日